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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书不是合同”站不住脚 开发商忽悠买房人

    2008年09月26日 09:43 文章来源:扬子晚报

    扬子晚报9月23日、24日接连对南京“天空之都”开发商“忽悠”买房人,业主集体维权进行了跟踪报道,受到广大读者及业内人士关注,不少法律专业人士力挺维权的业主,认为东渡的楼书是购房合同的组成部分,东渡公司应信守承诺为“美好的愿景”买单。 

    记者昨天获悉,楼书的效力在此案庭审中已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被告东渡公司代理人认为楼书仅是“要约邀请”。记者在追踪采访中发现,在“天空之都”楼书精美的图文介绍之后,还附着这么一句承诺——“满足其中任何一项都令人艳羡不已,而全部做到才是天空之都”。此外,楼书还明确承诺,将由“国际团队”负责天空之都建筑与景观设计,比如由美国哈佛建筑硕士姚嘉志建筑师(台北)事务所负责公共空间规划设计,旅加华人建筑新锐负责室内构成规划设计。 

    众多业主告诉记者,楼书中描述的种种美好“愿景”都是假象,其中承诺的五项象征着尊贵与品质的重要设施一个都没有。楼盘的景观设计不仅“缺斤少两”,品质也难以让人满意,业主们纷纷质疑所谓的“国际团队”是否真的存在。业主认为,楼书广告应该作为购房合同的一部分,既然楼书承诺的内容与现实相差悬殊,开发商就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责任。 

    记者从参加庭审的业主和其律师处获悉,庭审中东渡公司代理人辩解说,楼书的最后一页声明“本资料仅供参考,所有图片、文字均以合同约定为准”,因此楼书的承诺不能作为合同内容。这位代理人还“退一步讲”,即使楼书是合同中的一部分,也没有约定交付时间,因此东渡公司不算违约。对于楼书上所列建筑与景观设计的“国际团队”,他当庭承认实际操作中没有这些“国际团队”,东渡公司也没有提供原始设计方案。 

    对于东渡公司方面“楼书不是合同”的观点,原告代理人、南京金长城律师事务所王健律师认为,这个观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王律师介绍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文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就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即应视为合同内容。东渡公司的楼书广告中约定的内容不仅“具体确定”,而且极大地影响了业主的购房心理,也抬高了房价,因此属于合同内容。至于被告在楼书的最后一页用整本楼书中最小的字体所做的声明,王律师认为这是逃避责任之举,应属无效。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声明等方式,减轻或免除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承担的责任,否则此声明内容无效。东渡公司在楼书中的声明,正是希望在实际交付房屋与广告楼书中的约定和承诺不符时,能够逃避责任,此举显然是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该声明应属无效。 

    在东渡公司有关主管迟迟不肯露面接受记者采访后,记者昨天几经周折电话联系上东渡公司的代理律师,记者就读者关心的楼书是否有效力、建筑与景观设计的“国际团队”是否空降等问题向律师提问时,这位代理人不愿提及自己在庭审中的陈述。 

    一些读者致电本报力挺业主维权,他们认为在目前的楼盘销售中,开发商的楼书不仅装帧精美,而且内容“实在”,和售楼小姐的宣传一样,对消费者的购买决定有重要影响。不论是楼书还是口头承诺,都应该被视为合同的一部分。有些业内人士同时表示担忧,如果“东渡-天空之都”维权案件业主因为楼书“不算数”而败诉,今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恐会更加肆无忌惮在楼书中口若悬河,只要加一行最小字体的“声明”就能免责,诚信到底何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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