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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消委会警示:商品房认购陷阱多 消费者购房需理性

    2008-12-22 新华社

    认购协议书对消费者约束多,对开发商约束少;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内容格式化,剥夺消费者协商权……针对当前商品房认购环节普遍存在的问题,四川省消委会日前发布警示,购房人在签订认购书时一定要慎重,谨防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

    四川省消委会在接受咨询和投诉中发现,商品房认购环节存在的问题有:一是认购协议书对消费者约束多,对开发商约束少;二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内容格式化,剥夺消费者协商权,不允许消费者作任何更改;三是对精装修房屋的具体装修标准约定不清晰。合同中只笼统地约定“进口”“高级”“优质”材料等,或者是指定了某种品牌,但并未指定详细的型号。

    对此,四川省消委会特别提醒消费者,在签订认购书时要注意以下五点:一是认购协议书不是商品房的买卖合同,购房人在签订认购书时,千万不要签订“乙方未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则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将商品房另做处理,定金不予退还”这类协议书。因为商品房买卖涉及多方面的问题,一个很小的分歧就可能导致无法签订购房合同。购房协议书应该留有余地,防止被“套”。

    二是签订认购书时,要认真查看其内容,如有与实际不符之处,切勿签订。

    三是如果消费者购买的是精装房,那么就需要在合同及其附件中详细注明装修所用材料的品牌、型号、颜色等,以防不良开发商偷梁换柱。

    四是在认购协议书约定的期限内,消费者须找开发商洽谈《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加合同签订事宜。如果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与消费者在签订认购书时所看到的合同不一致,消费者有权要求修改,如果开发商不允许修改《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购房人完全有权拒绝签署。同时,消费者应当在认购书约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对买卖合同提出修改意见。否则,事后消费者根本无法举证自己是因为双方协商不成才导致该《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签订。

    五是签订认购书或交纳所谓诚信金、排号费、预购订金等费用均不是购房的必备条件,消费者在未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之前,不必向开发商支付任何形式的费用,以减少消费者的不可见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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