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刘中臣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崔京生十五年有期徒刑,罚金50万元;撤销其因犯票据诈骗罪被宣告的缓刑,决定执行十六年有期徒刑,罚金54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高惠兰三年有期徒刑,罚金30万元。
2004年10月,刘中臣经与崔京生商议后,委托他人代为注册成立了北京鑫世伟博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崔京生任该公司董事长,刘中臣任总经理。2004年12月至2005年6月,崔京生、刘中臣在北京市朝阳区农光南里1号楼龙辉大厦818室等地,虚构投资合作托管造林的事实,以北京鑫世伟博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义,通过许诺支付林木投资月息4%至10%的高息,给予介绍人高额提成,并与投资人签订林木托管协议书、合作托管造林协议书等方式,诱骗李某等70余人向北京鑫世伟博科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共计1000余万元。为获取介绍提成等利益,高惠兰于2004年12月至2005年6月,直接介绍他人向北京鑫世伟博科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还参与介绍提成比例的制定,负责对其他介绍人提成的分配等活动,帮助刘中臣、崔京生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970余万元。
2005年6至2006年2月间,刘中臣在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朝阳区华腾园、朝阳区百环家园等地,以其实际控制的北京万森源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其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久阳恒通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名义,谎称购买公司的成材林、投资公司的煤炭物流等项目可以获取月息6%或7%左右的高额利息,先后骗取阎某等50余人投资款270余万元,用于以后面投资者的投资支付前面投资者的本金、利息、介绍人提成、公司开销等用途。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刘中臣单独或伙同崔京生,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均应予以惩处;高惠兰帮助刘中臣、崔京生非法集资,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崔京生曾因犯票据诈骗罪被判处刑罚并宣告缓刑,在缓刑宣告前及缓刑考验期限内又进行集资诈骗犯罪活动,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把前罪与后罪判处的刑罚。
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