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本站搜索: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不做正确的调查同样没有发言权。 ―-毛泽东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没有调查就更没有决策权。坚持做好调查研究这篇大文章,是我们的谋事之基,成事之道。 -- 江泽民

    加强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和理论研究,着力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领,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胡锦涛

    第一次访问?请进!
您现在的位置:中国信用网 >> 信用价值 >> 信用的财产价值 >> 浏览正文
信用是一种财产
    信用的财产性首先表现为它也是一种财产信用, 即以财产为基础的信用。在一个还处于简单商品生产交换时期,活动领域较小的“熟人社会”中,人们在交往中判断对方信用状况主要以对方的道德品格为标准还是可行的话,到了现代商业社会,这一标准的局限性就暴露无遗了,取而代之的则是易于确认的财产、资本标准。资信是财产的信用,所谓人的信用归根到底也是财产的信用。有限责任公司是资合公司,其信用是资本信用;无限公司是人合公司,通常认为是人的信用,是以人的信任为基础。但在现代商业实践中,起决定作用的仍然是其财产的信用,而不是其道德伦理意义上的人格的信用,因为他最后仍然是以其财产来对外承担公司的债务责任。担保是信用在法律上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对被担保人信用的增强。其中,抵押、质押等物的担保所产生的信用是以被抵押或质押的不动产、动产等财产为来源;保证属于人的担保,人的担保又称信用担保,是指以人的信用来担保债权的担保。在表面上,保证就是要以保证人的个人信用来担保债权的实现。然而,在审查保证人的信用状况时,虽然要考虑它的个人品行,如是否诚实可靠等,但最终还是要根据其拥有的财产状况、支付能力,尤其是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的代偿能力来确定它的担保信用。因此,现代各国民法都把具有代偿能力作为担任保证人的法定条件。如日本民法就明确规定,保证人须具有代偿能力。我国《担保法》第七条也明确规定“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做保证人”。原来的《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8条规定的更为明确,“没有相应的独立支配的财产或者履行合同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作保证人”。 
    信用本身已经成为一种无形财产。物和财产分为有形和无形两种。查士丁尼法典将不能被触觉到的东西规定为无形体物,认为这些由权利组成的物也属财产的一种,与有形体物一样可以成为权利的客体。英美法中无体动产又称诉体动产(Chose inaction),历来是财产中的一个类别,而且现在变得越来越重要,信用就属于这种无体动产之列。作为无形财产,信用的财产性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它能够为信用拥有者带来财产利益。对于一个企业来说,良好的信用意味着能够获得所需要的银行贷款,意味着稳定的客户来源和能够直接产生利润的顾客回头率。所以在商业活动中,有“信用比金子贵”、“利润诚可贵,信用价更高”的说法。其次,它能够以金钱来衡量其价值,并发挥与有形财产一样的经济功能。如商号中凝结着信用,可以把商号与信用一起作为无形财产来出资。信用和商誉则经常被作为企业资产的一部分在企业的会计账簿中列出。特别是在企业合并或转让时,信用要作为企业全部财产的一部分,被评估作价,在获得相应对价后,成为新企业财产总额的组成部分。信用还可以作为保险的标的进行投保,称作信用保险。一旦发生信用风险,所获保险赔偿金的数额就是信用的价值额。第三,在现代社会,信用更多地体现为一种兼具财产权性质的商事人格权。与传统的民事人格权不同,商事人格权的主体不是一般的自然人和法人,而是或主要是以盈利为目的、以经营为目的自然人和法人即商人,其客体不仅仅是人的精神权益,而是精神性利益和财产性利益的综合体,并且后者更为显著和重要。对于一般自然人而言,其信用的财产性是微不足道的,只有当他和商业目的、经营相结合,即从一般人的信用特定化为商人的信用时,信用才有巨大的财产利益,才成为一种无体动产,信用权也因此从一种纯粹的以精神性利益为客体的民事人格权转化为兼具人格权与财产权性质的商事人格权。这样,才能够理解一些英美国家的衡平法院在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将包含信用因素在内的商誉(good will of trade or business)认为是一种财产权(a property right)(陈仲主编《无形资产评估导论》,经济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64页)而予以保护的缘由之所在。 
    侵害商业信用承担财产责任。侵害自然人的姓名、名誉、肖像、隐私等以精神性利益为标的的一般性人格权,所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是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即使有赔偿,也是按照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赔偿损失,即用财产来补偿非财产损害,达到在精神上对受害人予以慰抚、在财产上对侵权人予以制裁的目的。因此,用以补偿的财产数额没有具体、明确的标准和计算方式。侵害商业信用和商号、商誉、商业秘密等商事人格权益的,所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是损害赔偿,遵循侵害财产权的财产损害赔偿原则,赔偿的额度以财产损失的范围为准,也就是说赔偿的是被害人因该特定损害事故所损失的财产利益,是被害人财产状况在有损害事故发生与无损害事故发生两种情况下所产生的差额,有较明确、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标准,赔偿没有人为的上限规定。   
    一般而言,对于侵害商业信用的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有三种基本方法:一是以受害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期间的财产利益损失为标准;二是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而获得财产利益数额为标准;三是参照通过一定的方式对信用进行评估所得来的价值,通常的计算方法叫残值法,即通过用综合评估所确定的企业资产重置价值与单项资产评估加总方式所确定的企业重置价值的比较来取得被侵害的该项无形财产的价值,以此来确定应当赔偿的数额。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和第2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得的利润,并应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很显然,此处“经营者的损失”是指财产利益的损失而非经营者精神利益的损失。对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损害赔偿之所以如此规定,就是因为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这种商业信用被作为一种财产来看待。 
    信用从人格利益向财产利益的转化。在现代社会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界限已不再如原来那样泾渭分明,财产的范围在扩大,从有形走向无形;财产权的体系也在不断地演变,人格权与财产权相交叉。信用从人格到财产同时兼具人格性和财产性,并为财产性日益突出的事实这一现象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注脚,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信用财产化的趋势。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没有了
服务专栏
  • 信用企业申报流程
  • 信用企业申报下载
  • 信用个人申报流程
  • 信用个人申报下载
  • 商账追收
  • 委托调查
  • 数据查询
  • 信用顾问
  • 会员服务
  • | 首  页 | 关于我们 | 加入收藏 | 网站帮助 | 版权申明 | 联系我们| 返回顶部 |

    版权:中国质量信用征信组委会、中国质量信誉测评管理中心
    电子邮箱:gov_315@126.com 华南地区咨询电话:020-84480806

    ICP许可证号:粤ICP备13021895号   建议使用IE8.0版本或更高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