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本站搜索: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不做正确的调查同样没有发言权。 ―-毛泽东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没有调查就更没有决策权。坚持做好调查研究这篇大文章,是我们的谋事之基,成事之道。 -- 江泽民

    加强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和理论研究,着力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领,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胡锦涛

    第一次访问?请进!
您现在的位置:中国信用网 >> 质量监督 >> 权益保护 >> 浏览正文
衣物成分与标识不符该不该双倍赔偿
        孙先生发现新购衣物成分与标识不符,将商场诉至法院要求双倍赔偿,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近日审结了此案。    

        2008年5月19日,孙先生在被告处购买了2套女士西服套装,花了5480元。该衣物标识面料成分为100%棉。后孙先生将衣物送检,结果表明面料成分是棉及氨纶。为此,孙先生以欺诈为由,将商场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退货、返还商品价款5480元,并赔偿5480元,;2、鉴定费100元及诉讼费用由被告支付。   

        被告商场辩称,经北京市服装质量监督检验二站检测,公司销售的商品是合格产品,无质量问题,不存在欺诈,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作为销售者应当保证产品的成分与其标明的成分相同。依据行业标准,产品或产品的某一部分中含有能够判断为是装饰纤维或特性纤维,且这些纤维的总含量≤5%时,可使用“100%”、“纯”或“全”表示纤维含量,并说明“某某纤维除外”。被告销售的商品合格证中标明面料成分棉100%,但未标明“氨纶除外”字样,存在瑕疵,故原告主张退货、返还价款548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销售的商品虽然存在瑕疵,但并不存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欺诈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商品价款一倍的损害赔偿及检测费1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被告为原告退货,返还原告货款5480元。

服务专栏
  • 信用企业申报流程
  • 信用企业申报下载
  • 信用个人申报流程
  • 信用个人申报下载
  • 商账追收
  • 委托调查
  • 数据查询
  • 信用顾问
  • 会员服务
  • | 首  页 | 关于我们 | 加入收藏 | 网站帮助 | 版权申明 | 联系我们| 返回顶部 |

    版权:中国质量信用征信组委会、中国质量信誉测评管理中心
    电子邮箱:gov_315@126.com 华南地区咨询电话:020-84480806

    ICP许可证号:粤ICP备13021895号   建议使用IE8.0版本或更高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