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卫生许可证的办理:
1、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应根据法律、法规、标准和行为规范,向卫生监督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2、受理:卫生监督机构自收到申请书后七日内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对符合申请资格且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申请资格的不予受理;对符合申请资格但资料不全的,通知申请人限期补齐,逾期不补齐的视为未申请。
3、审核:受理申请后,卫生监督机构确定承办人员依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性文件和卫生标准、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审查和产品抽检。承办人员完成资料审核、现场审查、产品抽检、人员体检后,应提出卫生许可证审查意见书,连同有关材料报请本单位负责人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卫生监督机构应在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审核决定。
4、复审:根据审核决定,对需要进行整改的项目,申请人应在整改后重新提出申请,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申请人复审申请后15日内进行审核,并提出复审意见,按程序报批。
5、发证:卫生监督机构对批准的申请项目,在批准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卫生许可证。
二、卫生许可证换证或复核程序
1、换证或复核期限:食品卫生许可证大、中证有效期三年,小证有效期一年;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五年,每二年复核一次。
2、换证或复核条件:提交卫生许可证申请书或卫生许可证复核申请书;单位名称、法人代表、许可项目与原核准项目一致;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布局、卫生设施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定期监督、监测符合相应规定要求;从业人员健康和卫生培训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3、程序:同新申办卫生许可证程序
4、时限:20日内
三、卫生许可证的变更与补证:
(一)持证相对人变更或扩大生产经营方式、范围中的类别的和另设分厂(分店)的需重新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变更生产经营地址的,需向发证机关提供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新址卫生审查意见书;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的,需向发证机关提供当地工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经审查后作出卫生许可证变更的决定。
(二)卫生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的,应及时登报声明,然后向卫生监督部门具函说明后申请补发。
四、卫生许可证的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缴销或注销原卫生许可证:
1、违反法定程序发放的卫生许可证;
2、申请人以欺骗、贿赂手段骗取的卫生许可证;
3、逾期未办理年度校验或换证的;
4、自行歇业或停止生产经营超过六个月以上的;
5、被工商行政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6、年度校验或换发新证时不符合要求,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