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在进行“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等出口业务时,凡进口国和进口商要求出具中国原产地证的,应到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申请办理原产地证。
(一)原产地证明的种类和签发机构
原产地证有一般原产地证和普惠制产地证两种。
凡进口方要求由中国官方机构签发一般原产地证的,申请单位应向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凡进口方要求由中国民间机构签发一般原产地证的,申请单位应向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申请;未明确要求的,可向上述任一机构申请;普惠制原产地证应向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政府间协议对原产地证的签发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协议的规定申请。
(二) 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出口货物,其原产地为中国
1.全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或者制造的产品,包括:
(1)从中国领土或大陆架提取的矿产品;
(2)在中国境内收获或者采集的植物及其产品;
(3)在中国境内繁殖和饲养的动物及其产品;
(4)在中国境内狩猎或捕捞获得的产品;
(5)由中国船只或者其他工具从海洋获得的海产品和其他产品及其加工制成的产品;
(6)在中国境内制造、加工过程中回收的废物和废料及在中国境内收集的其他废旧物品;
(7)在中国境内完全用上述产品以及其他非进口原料加工制成的产品。
2.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进口原料、零部件,在中国境内进行主要的及最后的制造、加工工序,使其外形、性质、形态或者用途产生实质性改变的产品。制造、加工工序清单,按照以制造、加工工序为主,辅以构成比例的原则,由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
(三)有关普惠制产地证
1.普惠制产地证书的签发,限于给惠国已公布法令并正式通知对中国实行普惠制待遇的国家所给予关税优惠的商品。这些商品必须符合给惠国原产地规则及直运规则。
2.给惠国名单:
德国、英国、法国、意大利、丹麦、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爱尔兰、希腊、西班牙、葡萄牙、瑞典、奥地利、芬兰、加拿大、挪威、瑞士、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波兰、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捷克、斯洛伐克、哈萨克斯坦
(四)申领原产地证须知
1.申请单位应持营业执照,主管部门批准的对外贸易经营权证明文件及证明货物符合出口货物原产地的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签发机构办理注册手续。
2.申请单位必须指定专人申请原产地证,申请单位的印章和申领人员姓名在申请单位注册时应进行登记。签发机构验证后给申领原产地证人员颁发“申领员证”。
3.申请单位最迟于货物报关出运前三天向签发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一般原产地证或普惠制产地证申请书、商业发票等有关文件。
4.签发机构必要时要到企业考察其原料来源、加工过程、制成品等。
5.签发机构审核合格后,盖章、手签、发放。
6.签发机构通常不接受货物出运后才递交的原产地证申请。但如属特殊情况(例如并非申请单位过失),签发机构可接受迟交的申请书,并酌情办理补证。在此情况下,申请单位递交原产地证和申请书时,必须提交下列证明文件:解释迟交的申请书原因的函件、原产地证内所列货物的商业发票副本及提货单/航空提货单/邮政收据。
7.申请单位要求更改或补充已签发原产地证明书内容的,必须申明更改理由和提供依据,经签发机构审查合格后,重新办理申请手续,收回原发原产地证,换发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