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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不做正确的调查同样没有发言权。 ―-毛泽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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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醒市民:浴室洗澡小心财物“走光”

    近日,沙市吴女士反映,她在浴室洗澡时财物被偷了,十分气恼。

    吴女士告诉记者,她在住所附近一家浴室洗完澡后,发现放在衣兜里的60多元钱不见了。吴女士要求报警,但浴室的老板却表示,你又没有证据,就算警察来了也没有用。吴女士也没有办法,最后只好自认倒霉。

    就此,记者咨询了市公安部门。警方人员表示,冬季前往洗浴场所的人数逐渐增多,盗窃浴室财物案件也随之增多。根据相关法规,商家及服务部门不能因为贴有提醒告示,而当事情发生时就免除自己应负的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同时,警方提醒市民,到洗浴中心冼浴的时候,大额现金,及贵重物品一定要提前寄存,以免发生失窃事情。(来源:荆州晚报 20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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