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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虚假宣传 业主买错房

    2008年09月22日 10:24 文章来源:成都商报

    交纳了10000元的定金后,黄先生才发现自己定下的房子并不是开发商宣传的“纯商务大楼”,而是住宅楼。随后,黄先生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被拒,双方闹上了法庭。记者昨日从青羊法院获悉,法院最终认为是开发商胡乱宣传导致黄先生产生重大误解,双方由此签订的合同在法律上属于可撤销合同,法院判决开发商退还10000元定金。

    受误导买错房 开发商不退钱

    黄先生起诉称,2007年6月27日,他和开发商签订了一份某楼盘《定购单》,约定黄先生购买该楼盘6楼3号商品房,并支付了定金10000元。几天后,黄先生按约定时间去开发商售楼处签订《成都市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时,才发现自己所购的房屋不是对方宣传的“纯商务大楼”“高智能生态型写字楼”“纯写字楼”等等,其规划用途也不是其所宣称的“商业”,而是“住宅”。

    黄先生一下子明白自己买错了房子,随后,他找到开发商要求退还定金,遭到了拒绝。

    开发商不退钱,黄先生只好向法院起诉,他认为自己要买的是办公用的纯商业用房,不是住宅,而开发商却通过宣传资料和销售广告故意告知他虚假情况,诱使他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签订了《定购单》。开发商所收定金应退还。

    法院调查认定 被告宣传不实

    在审理中,开发商表示,他们和黄先生签订的《定购单》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定购单》签订后,黄先生并没有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是黄先生违约,因此不退还定金。开发商同时还强调,宣传资料虽未说明所开发房屋含有公寓,但从房屋的位置、价格及大产权看,购房者应清楚其所购房屋是公寓。

    根据法院查明的情况,该楼盘房屋1-2层为商业用途、3-20层为公寓用途。开发商在宣传画册上宣传为“纯商务大楼”“标志性商务建筑”等等,该宣传画册上无明确告知房屋含公寓用途。

    确属重大误解 开发商退定金

    法院认为,开发商回避房屋含公寓用途而未如实宣传,黄先生在看了该宣传画册后,认为其定购的6楼3号房屋是商业用房,系重大误解。黄先生因重大误解与开发商签订《定购单》,系可撤销的合同,故对黄先生提出的请求判令撤销双方所签订的《定购单》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对开发商提出的宣传资料虽未说明所开发房屋含有公寓,但从房屋的位置、价格及大产权看,购房者应清楚其所购房屋是公寓的主张,法院认为理由不成立。《定购单》被撤销后,开发商退还10000元定金给黄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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