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9月22日 10:29 文章来源:津报网
本报8月29日报道的茶品QS标志竟代表调料,消费者以欺诈为由状告商家一案,日前作出一审宣判。和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家的行为已构成欺诈,遂判决其按货品价值退一赔一,但对消费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草案)》提出的10倍补偿的诉请未予支持,因为这一法律目前还没有颁布实施。
2008年3月17日,原告于某在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天津和平路分店购买了一盒“立顿牌欣情茶”,单价15.5元,生产日期为2007年8月5日。然而,买回家后,原告却发现该茶品的QS食品安全准入证编号为假冒,其竟是一种调味料的食品安全准入证编号。由此,原告认为被告构成欺诈,诉请判令被告退回货款15.5元,赔偿15.5元,并依据《食品安全法(草案)》给予10倍补偿计155元。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被告向原告出售的茶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QS编号的发证时间为2007年12月2日。
法院认为,被告向原告销售的“立顿牌欣情茶”上标明的生产日期为2007年8月5日,然而其食品生产许可证QS编号的发证时间却是2007年12月2日。被告辩称其出售的“立顿牌欣情茶”QS标志是粘贴错误,不存在故意欺诈,但此说法不具有说服力。被告向消费者出售不具备食品生产许可证且冒用其他商品QS标志的货物,显然是欺骗消费者,已构成欺诈行为,故原告要求退一赔一的诉请应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依照《食品安全法(草案)》的规定给予10倍补偿的诉请,因为该法律目前还没有颁布实施,故对此不予支持。由此法院判决: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将原告购买的“立顿牌欣情茶”予以退货,并赔偿原告1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