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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不做正确的调查同样没有发言权。 ―-毛泽东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没有调查就更没有决策权。坚持做好调查研究这篇大文章,是我们的谋事之基,成事之道。 -- 江泽民

    加强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和理论研究,着力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领,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胡锦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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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需要评级

    在新中国建立之后的较长时期,我国并不存在信用评级机构和业务。因为,在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一切经济活动都是在层层的指令性计划之下进行,信用评级这一与市场经济作用机制密切相关的业务根本没有存在的必要。  

    我国的资信评级行业产生于1987年,是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化进程的推进,客观上产生了信用评级的业务要求,其业务范围主要包括金融机构信用评级、贷款项目评级、企业信用评级、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债券信用评级、担保公司评级、保险及证券公司评级等。经过近20年的艰苦探索和经验积累,目前已开始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从信用的信息化角度看。现代社会是一个信息社会,信用已经信息化。“商业交易的结果是信用信息的转让,而不是黄金或现金转让”。[(美)汤姆-斯托尼尔《信息财富——简论后工业经济》,中国对外翻译出版社,第17页]信用由信息构成,并以信息的形式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信用制度在许多情况下也往往表现为有关信息提供、信息获取、信息评估和信息责任的法律制度。

    从信用的风险防范角度看。现代商品经济活动强调的是交易和投资的方便、快捷、安全。在交易和投资等经济活动中,了解对方的信用状况、确定自己将要承担的风险程度,是一个谨慎、正常的商人所必须要做的。然而,决定一个交易和投资对象信用状况的因素相当多、相当复杂,除了比较容易确定的财产数量之外,像企业素质、经营管理、经济效益、发展前景等因素都具有较强的模糊性和弹性。由交易和投资者自己了解对方的信用状况或者由对方自我介绍,都不够客观、全观;而且要全面了解和判定这些信用因素并最后确认信用程度,是一项非常费时、费力的工作。从另一角度看,投资和交易方需要能够使自己的信用状况及时、容易地为对方了解,以扩大影响,更多地吸引投资和客户。因此,便于认识、便于传输、更为客观的信用信息的量化就应运而生,并得到迅速发展。

    从信用的量化角度看。信用的量化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它作为一种财产在价值上的量化;二是作为信息的量化,即用一定的符号来表示信用的好坏程度、高低水平等状况。信用的量化主要是通过信用评级制度来进行的,也就是对决定信用的各种因素进行评估,确定相应的等级,并用简明的符号来表示,为投资和交易活动提供一个简洁、直观判断对方信用的标准。如著名信用评估机构——安博尔信用评估有限公司(ABE Credit Rating Co.,Ltd.)将信用分为三等九级,即A、B、C三等,每等又分为三级,AAA、AA、A,BBB、BB、B和CCC、CC、C。AAA代表信用最好,安全性最高,基本上无风险。C则表示信用最低,与这种信用的客户进行交易或对其投资,完全没有安全保障。我国杭州中诚信信用管理有限公司2006年6月与著名机构安博尔合作成功开发的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中诚信多变量信用评级智能系统》对企业的信用状况则分为二十一个具体级别,运用自主创新的多变量二维判断分析模型法来进行评估,AAA级信用企业,表示信用程度很好,企业的资金实力雄厚,资产质量优良,各项经济指标先进,经营状况良好,经济效益显著,清偿支付能力很强;AA级信用企业,表示信用程度较好;以下依次为A级、BBB级、BB级,表示信用愈来愈低。作为信息公开的商事主体的信用在法律上是指它履行义务、偿还债务的能力,因此应当包括两大部分:一部分是它的财产状况,财产状况决定它的偿还债务的能力;财产越多,偿还债务能力就越强。另一部分是它履行合同或其他义务(是否交纳了税款、执行了法院判决等)的记录。虽然财产不多,但履行义务的记录良好仍然可以提高其信用度。

    信用评估可以分为两种,即对企业等主体信用的一般性综合评估和对特定经济活动中企业信用的评估。前者如对银行、保险公司、担保机构、企业集团、工商企业等信用的评级;后者如通常所称的对股票、债券等证券的评级,从表面上是对证券、对行为的信用的评定,实质上还是对发行证券的企业的主体信用的评级。

    信用既然是商事主体人格的组成部分,它就应当具有公示性,能为其他人所知晓。信用的评估和量化同时也是对市场主体风险信息的公示化,要求参与市场活动者都必须公开自己的有关信用情况的重要资料和信息,如资产负债率、欠税、银行呆帐、担保、法院判决、待执行等情况。这就必然涉及到商业秘密保护的问题,需要在信用的信息公示和正当的商业秘密保护之间划出一个合理的界限。商业秘密具有隐私性,而商业信用则具有公示性。只有公示性才具有信用的价值,安博尔在这两者之间采取了恰当的做法。
    在新中国建立之后的较长时期,我国并不存在信用评级机构和业务。因为,在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一切经济活动都是在层层的指令性计划之下进行,信用评级这一与市场经济作用机制密切相关的业务根本没有存在的必要。  

    我国的资信评级行业产生于1987年,是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化进程的推进,客观上产生了信用评级的业务要求,其业务范围主要包括金融机构信用评级、贷款项目评级、企业信用评级、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债券信用评级、担保公司评级、保险及证券公司评级等。经过近20年的艰苦探索和经验积累,目前已开始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从信用的信息化角度看。现代社会是一个信息社会,信用已经信息化。“商业交易的结果是信用信息的转让,而不是黄金或现金转让”。[(美)汤姆-斯托尼尔《信息财富——简论后工业经济》,中国对外翻译出版社,第17页]信用由信息构成,并以信息的形式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信用制度在许多情况下也往往表现为有关信息提供、信息获取、信息评估和信息责任的法律制度。

    从信用的风险防范角度看。现代商品经济活动强调的是交易和投资的方便、快捷、安全。在交易和投资等经济活动中,了解对方的信用状况、确定自己将要承担的风险程度,是一个谨慎、正常的商人所必须要做的。然而,决定一个交易和投资对象信用状况的因素相当多、相当复杂,除了比较容易确定的财产数量之外,像企业素质、经营管理、经济效益、发展前景等因素都具有较强的模糊性和弹性。由交易和投资者自己了解对方的信用状况或者由对方自我介绍,都不够客观、全观;而且要全面了解和判定这些信用因素并最后确认信用程度,是一项非常费时、费力的工作。从另一角度看,投资和交易方需要能够使自己的信用状况及时、容易地为对方了解,以扩大影响,更多地吸引投资和客户。因此,便于认识、便于传输、更为客观的信用信息的量化就应运而生,并得到迅速发展。

    从信用的量化角度看。信用的量化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它作为一种财产在价值上的量化;二是作为信息的量化,即用一定的符号来表示信用的好坏程度、高低水平等状况。信用的量化主要是通过信用评级制度来进行的,也就是对决定信用的各种因素进行评估,确定相应的等级,并用简明的符号来表示,为投资和交易活动提供一个简洁、直观判断对方信用的标准。如著名信用评估机构——安博尔信用评估有限公司(ABE Credit Rating Co.,Ltd.)将信用分为三等九级,即A、B、C三等,每等又分为三级,AAA、AA、A,BBB、BB、B和CCC、CC、C。AAA代表信用最好,安全性最高,基本上无风险。C则表示信用最低,与这种信用的客户进行交易或对其投资,完全没有安全保障。我国杭州中诚信信用管理有限公司2006年6月与著名机构安博尔合作成功开发的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中诚信多变量信用评级智能系统》对企业的信用状况则分为二十一个具体级别,运用自主创新的多变量二维判断分析模型法来进行评估,AAA级信用企业,表示信用程度很好,企业的资金实力雄厚,资产质量优良,各项经济指标先进,经营状况良好,经济效益显著,清偿支付能力很强;AA级信用企业,表示信用程度较好;以下依次为A级、BBB级、BB级,表示信用愈来愈低。作为信息公开的商事主体的信用在法律上是指它履行义务、偿还债务的能力,因此应当包括两大部分:一部分是它的财产状况,财产状况决定它的偿还债务的能力;财产越多,偿还债务能力就越强。另一部分是它履行合同或其他义务(是否交纳了税款、执行了法院判决等)的记录。虽然财产不多,但履行义务的记录良好仍然可以提高其信用度。

    信用评估可以分为两种,即对企业等主体信用的一般性综合评估和对特定经济活动中企业信用的评估。前者如对银行、保险公司、担保机构、企业集团、工商企业等信用的评级;后者如通常所称的对股票、债券等证券的评级,从表面上是对证券、对行为的信用的评定,实质上还是对发行证券的企业的主体信用的评级。

    信用既然是商事主体人格的组成部分,它就应当具有公示性,能为其他人所知晓。信用的评估和量化同时也是对市场主体风险信息的公示化,要求参与市场活动者都必须公开自己的有关信用情况的重要资料和信息,如资产负债率、欠税、银行呆帐、担保、法院判决、待执行等情况。这就必然涉及到商业秘密保护的问题,需要在信用的信息公示和正当的商业秘密保护之间划出一个合理的界限。商业秘密具有隐私性,而商业信用则具有公示性。只有公示性才具有信用的价值,安博尔在这两者之间采取了恰当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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