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质检监[2002]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随着国家机构改革和有关部门职能的调整,在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和行业作用的基础上,总局实现了对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统一管理。2002年4月,总局发布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局长令第19号),进一步明确了各工作机构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加大了查处工作的力度。但近一个时期以来,发现一些地方存在着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混乱、越权审批等严重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严格审批权限和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加大对无证产品的查处力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正确认识生产许可证的作用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澄清对生产许可证的认识,统一思想,正确理解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重要意义。生产许可证是从源头上抓好产品质量的重要手段,是一项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行政审批制度。任何地方和单位绝不允许利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审批权作为敛财致富的渠道。要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实施好生产许可证制度。
二、严格生产许可证管理。认真清理整顿,开展自查自纠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生产许可证制度实行国家统一管理,由总局统一制定法规,统一发布目录,统一制定实施细则,在审查部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真审查的基础上,统一颁发证书。任何单位均不得越权发证,或者越权批复取证申请。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必须切实严格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总局决定各地立即停止临时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四查”:一是清查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颁发临时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二是清查本行政区域内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越权发放临时生产许可证,以及批复或变相批复企业取证申请的行为;三是清查市(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别是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设立生产许可证工作机构的情况;四是清查滥收费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将上述“四查”结果(列出清单,作出具体说明)书面上报总局。
三、严格企业审查,建立责任追究和通报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审查部一定要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和实施细则的要求严格审查条件和程序,确保发证质量。对企业审查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谁审查谁负责。对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审查组作出通过审查决定的,一经发现,撤消审查组长职务,所有参与审查人员不得再从事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同时,对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建立全国通报制度,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进一步强化发证后的监督,加大无证产品的查处力度
(一)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总局有关公告,加大对无证生产、销售无证产品以及有证生产不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凡是无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依法严厉处罚,并将违法企业名单报请当地政府组织依法取缔,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不姑息。
(二)要加大对取证企业和产品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的力度和频次,对违法违规企业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坚决吊销生产许可证。
(三)实施生产许可证年审制度,加强对取证企业的监督,对不能连续生产合格产品的企业,限期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吊销其生产许可证。
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保证工作质量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认真抓好生产许可证审查员队伍建设。今年上半年,总局已全面开展了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注册、聘任等管理工作,为进一步提高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质量和管理工作水平奠定了基础。各地要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和作风建设,清正廉洁,依法行政,维护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行业形象,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做好各项工作。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本通知的要求,于7月底前将落实情况书面报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二OO二年七月四日
主题词:生产许可证 管理 通知
抄送:各产品审查部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 2002年7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