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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龙八宝饭涉嫌冒用中国名牌欺骗消费者

    近期,有消费者向本刊记者投诉:北京易初莲花金源店销售的厦门古龙罐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古龙八宝饭”包装上标有“中国名牌”。之后,消费者在网上查询得知,“古龙八宝饭”并未获得“中国名牌”。消费者认为厦门古龙罐头食品有限公司的这种做法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希望媒体及相关执法部门对其不讲诚信的行为进行曝光查处。

    针对此事,2008年7月28日10时16分,记者就此事电话咨询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工作人员明确表示:获得“中国名牌”的企业和产品以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的数据为准。随后,记者登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站(http://www.aqsiq.gov.cn)查询得知,厦门古龙罐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古龙肉类罐头”2005年获得“中国名牌”。而“古龙八宝饭”获得“中国名牌”的信息却没有查到。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中国名牌产品标志是质量标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标志只能使用在被认定型号、规格的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未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被暂停或撤销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禁止转让、伪造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及其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标志。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冒用质量标志的规定进行处理。

    律师:冒用“中国名牌”的行为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针对此事,记者咨询了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主办的中国消费维权网(www.315CHN.com)法律顾问张律师。张律师表示:冒用“中国名牌”的行为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消费者表示:将通过律师把商家和厂家告上法庭

    消费者向记者表示:将通过律师把商家和厂家一起告上法庭,以引起更多的电视台、电台、报纸杂志、网络等媒体的关注,以此来警示那些不讲诚信的商家和厂家,提醒那些已买到这种产品的消费者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给其他消费者提个醒,不要再购买这种产品;并将上述情况举报到国家相关执法部门对厂家和商家的这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查处,还广大消费者一个明明白白的消费环境。

    据了解,厦门古龙罐头食品有限公司号称国内最大的红烧肉类罐头生产和出口企业之一,出口年产值超过1800 万美元。那么,作为一个国内知名企业,厦门古龙罐头食品有限公司将如何面对消费者的投诉?本刊记者将继续关注。

                                                 本刊实习记者 平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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